從 前法務部長王清峰下台後,廢死、反廢死的衝突可謂到達高點,以情理法為根本順序的台灣社會,不免陷入了不理性的對抗,一場不對稱的戰爭,然而遺忘終究取代 一切,直至前幾日的江國慶冤案才又再度引人注目。在我的觀察,台灣眾口鑠金的被害人人命無價,加害人人命低廉,可偏偏 大多數的人對司法公正性是有疑慮的,但卻不約而同地相信這樣司法體系下的死刑判決,真是滑天下之大稽,這不是維護國家綱常,而是私刑處決!你我身上都有冤 魂!

從我大學民主法治課的死刑存廢議題開始,我一直都在思考到底怎樣才是不違反人性的廢死說,因為你我一定同意,在被害者家屬旁高呼加害者的人權是有多麼違反台灣人的情感,而我認為廢死聯盟所稱的法理廢死說太烏托邦、太赤裸裸,難有人會接受,所以我來寫寫我的廢死說。

第一:以終身監禁取代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為準則,進行所有刑期的重新度量,這是廢死的基本前提。

第二:法廢死。一是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又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 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注意!這裡的條文是說「限制」而非「剝奪」,也就是憲法並沒有列出「死刑」的法 源基礎;且因剝奪生命權後,不論自由權、工作權、財產權等所有人身權利都無法行使,故生命權為所有人身權之母,能否剝奪的議題,在現行憲法架構下有很大的 爭議,廢死團體一直提出釋憲案的理由也在於此。二是國家為一定範圍內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體形式,而個人是否「有將其生存權交予政府」還有很大的爭議,況且 根據社會契約論,個人是不可能同意讓渡生存權於政府。我相信很多台灣人對於這樣法理的辯駁有很大的不適感,但就法論法也許是你我應該要漸漸調適的方向。

第三:理廢死。一是你我都應會同意「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和「生命是無價的」,可我國國民普遍都有一種謬論「因為其犯了不可饒恕的罪行, 所以必須用生命作為補償!」,此謬論概括兩項:其一,此論述豈非是說「基於國家需要或社會安定,可剝奪國民的生命!」,這樣的論述在德國納粹屠殺猶太人 (屠殺猶太人在德國希特勒時代是立法通過的)甚至是在二二八事件(處死者多為被判顛覆國家的判國罪,此罪當時為唯一死刑)中都得到慘烈的教訓!其二,「將 加害人處以死刑等於對被害者家屬的補償?」試問殺人是不對的,那我們用不對的方式來處置不對的人是否是正義呢?而這項不正義的正義又能彌補被害人家屬多少 呢?我想被害者家屬更需要的應該是社會的救濟以及支持系統,如果被害者家屬僅僅只能得到的是加害者的死刑執行令,那麼被害者的價值又在哪兒呢?二是「死刑 有其嚇阻犯罪的作用」之迷思,根據犯罪心理學或是直接比較犯罪率來看,死刑並不存在著明顯的嚇阻作用,要知道犯罪的成因是非常複雜的,而往往重刑犯都有著 不同程度上的反社會人格,對於這種無道德感,無良知的罪犯,死刑只是雞毛令箭而已。三是「死刑在於將其與世隔絕」,死刑判決書上常說該罪犯罪無可逭,天理 難容,須與世隔絕,但與世隔絕的方法並不只限於死刑而可用終身監禁來取代。三是「為什麼我們還要花國家的金錢來養這些重刑犯」,我想原因有二,第一是前面 討論過的「生命無價」,二是要回歸到犯罪成因的部份,美國丹諾律師曾在法庭中提到的「這些人會犯下這樣的罪行,難道國家社會連一點的責任都不用負嗎?」, 這些擁有反社會人格的人並非從出生就是精神病患,極大部分是因後天的教育或社會壓力失衡時,該有的社會支援系統無及時介入下的結果,而最後我們負責的方式 是花幾百塊錢買幾顆子彈來結束其生命嗎?又是這些人僅僅只是收容人中的一小部份,難道我們就因為我們「養不起」這個原因來將之處以死刑嗎?

第四:情廢死。一是「難道處死加害者,被害者家屬就能復原了嗎?」這是一個嚴肅的問題,加害者的被處死也許能對被害者家屬產生一些些的心理補償,但要復原豈 又是這樣廉價的方式所能提供?在討論死刑存廢時,我國為何不先討論社會支持系統的完整化以及被害人保護法的三讀?這是我覺得相當荒謬的。另者,看到電視上 白冰冰女士的說法,我覺得相當遺憾,一是陳進興已經伏法這麼多年,她似乎還是有著滿滿的恨,這不是和她的處刑補償說法有著很大的矛盾嗎?二是她對於和她不 同意見的「支持廢除死刑」者有著錯誤看法,猛烈地攻擊對方踏著被害人的屍骨和鮮血,但我們不是陳進興、高天民,我們支持廢死並不等同於踐踏被害者啊!二是 「廢死是踐踏被害者的人權」,其實就務實面來說,反廢死現今才是踐踏被害者的人權!因為我國司法單位目前對於廢死是有極大共識的,但因為國情遲遲無法修 法,這導致了法官對於死刑判決的極嚴格限制,常有殺了好幾個人的重刑犯只判無期徒刑,這不是另一種的縱放嗎?而這樣的縱放恰恰就是反廢死所造成的不是嗎?

最後,我想說法律條文或法制度從來都只能是在各種不同利益或自由中做權衡。假若對名譽權保障多一些,相對於自由言論的保障就少一些,這是在設計法律制度時的 無奈,同理,被害人可憐,但因冤案被錯殺的無辜受害者也悽慘不是,因此我們不是要在白曉燕和陳進興之間做選擇,而是在白曉燕和江國慶之間作權衡。對於白冰 冰和陸正爸爸,不是用簡單的死刑回應,而是請他們想想他們所支持的死刑也同樣使江國慶一家家庭破碎,法律系統能夠到達的天空有限。法律只能針對一般(人) 抽象(事務)做規定,換句話說,不可能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務做規範。殺人罪,條文只會規定「殺人者」,而不會規定陳進興殺人或江國慶殺人。在這樣的狀況 下,每個人只要把自己的名字填進去,都有可能成為一個無辜、沒有殺人的死刑犯。人死不能復生,這是法律所沒辦法改變的事實,這也是誤判死刑與誤判其他自由 刑最根本的差異,如果當初沒有將江國慶處死,也許現在還能還他一個後半生。基於死刑的不可回復性,在被害人與無辜的被告之間,以終身監禁取代一槍斃命的死 刑,可能是制度上一個無奈,不得已卻又艱難的安排。

死刑不是是非題,而是選擇題,我選擇如果在一千個死刑犯裡,有一個冤錯假案的無辜人,我願不殺其他九百九十九個,只要能保住他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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